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.md

Publication Date:
2017-05-12

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(节选)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,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:

(一)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;

(二)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,充分利用闲置厂房、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;

(三)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;

(四)以高精尖产业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,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(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)较高的基地;

(五)与科研院所、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、创业投资机构合作,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、开源代码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。